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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修文县交通运输局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23民初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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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439号
  • 案件名称

    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修文县交通运输局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修文县交通运输局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23民初2439号原告: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友全,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修文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虎山路。负责人:何长松,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国,男,该局副局长。案由:恢复原状纠纷。原告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施工损坏原告的土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被告赔偿因施工未妥善恢复土地原状给原告造成的农作物损失50000.00元;3.代书费400.00元及误工费15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修建从阳明洞至程官至扎佐三元的道路,损坏原告承包地2亩及耕地内的蔬菜,被告修路施工改变了原告承包地的性质,施工完成后未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致使原告承包地不能进行正常耕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向被告反映后,被告单位负责人2021年06月查看现场,但至今未收到被告的处理意见。原告无奈之下,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被告修文县交通运输局辩称,案涉项目是2018年03月由贵阳市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作为业主来实施的项目,该办公室与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施工单位进厂施工,修文县人民政府负责施工工作的协调工作,具体由被告牵头,修文县阳明洞街道办事处具体协调。事情发生后,被告与修文县阳明洞街道办事处多次以施工单位的纠纷问题与原告协商处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原告耕地现状的是施工方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文县阳明洞街道办事处无关,被告只是负责调解解决矛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修文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修文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6)第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杨友全、胡某、杨某,承包期限自1994年01月01日起至2043年12月30日止,承包地块共计四块。2018年3月13日、2020年06月11日,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作为业主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分别签订GYTJ305号施工合同及GYTJ305B号施工合同,就完成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三批土建工程及修复缺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主张被告修建道路损坏其承包地,改变了土地性质致使原告无法耕种,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存在损坏原告承包地的侵权行为的事实,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8.00元,减半收取计549.00元,由原告杨友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熊文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 婷书 记 员 杨粉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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