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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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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333号
  • 案件名称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333号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贵州火炬软件园内,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2798810167G。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瑞,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凤,女,1959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朝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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