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志与刘谦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08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08号之四案件名称
王贵志与刘谦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贵志与刘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08号之四本院在执行王贵志与刘谦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刘谦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号:07×××23)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花吉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耀、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特58号 下一篇 朱建军、赵燕生等哈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3民终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