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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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533号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霞;王业中;张以海;庄恒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霞,女,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王业中,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张以海,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庄恒祥,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霞、被告王业中、被告张以海、被告庄恒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18841.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业中名下有银行存款2438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243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昊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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