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民终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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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民终1497号案件名称
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娟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娟。上诉人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上午收到上诉人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该款已由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3080元给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玲审 判 员 叶自辉审 判 员 罗锡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苏建东书 记 员 钟利花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娟。上诉人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上午收到上诉人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该款已由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3080元给梅州智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玲审 判 员 叶自辉审 判 员 罗锡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苏建东书 记 员 钟利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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