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84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4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已经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敦化市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树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