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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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78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关于被执行人王**罚金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2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2021)冀0402执1788号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王**经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仅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邯郸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位于邯郸市邯山区19-2101号房产,我院已经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的居住、工作以及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未执行5000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王**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张 江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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