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邹小兵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0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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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02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邹小兵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邹小兵;邹小芳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2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主要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系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申请人:邹小兵,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邹小芳,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邹小兵、邹小芳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小兵、邹小芳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余文霞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2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主要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系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申请人:邹小兵,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邹小芳,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邹小兵、邹小芳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小兵、邹小芳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余文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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