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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0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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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0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陆高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南溪路与亚太路交叉口西北侧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8635523W。 法定代表人:刘洪。 委托代理人:吴聪,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陆高杰,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燕、陆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燕、陆高杰于2021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402执108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益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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