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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恢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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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97号
  • 案件名称

    石某某、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石某某;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7执恢97号石某某、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40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2020)湘040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阳市石鼓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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