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安娥、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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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298号之一案件名称
钱安娥、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钱安娥;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安娥,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住所地浙江德清县武康街道宏基路122-1、124、124-1号,组织机构代码:MA2D4AFG8。 经营者:徐伟。 申请执行人钱安娥与被执行人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特2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6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安娥已受偿人民币1410元,剩余执行款与被执行人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已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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