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亚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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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491号案件名称
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亚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亚丽;龙慧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491号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慧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赛红,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丽,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龙慧灵,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亚丽、龙慧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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