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范、解根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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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976号案件名称
刘诗范、解根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诗范;解根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宜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976号原告:刘诗范,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耘峰,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根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凭海西路(鑫通汽车城内25号楼北4、5、6间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8973689C。负责人:程哲。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中段广奇财富中心A座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46029192R。负责人:芦玉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亮,公司员工。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园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6357151XG。法定代表人:夏源。原告刘诗范与被告解根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诗范于2021年9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诗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刘诗范自愿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诗范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幸昀书 记 员 陈岳凤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z1loz不予受理;loz2loz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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