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长春市宽城区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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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249号案件名称
贾某与长春市宽城区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某;长春市宽城区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49号原告:贾某,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乐嘉茗园11栋101门市。 经营者:昝宇,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耿家窝堡屯9组。 原告贾某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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