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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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44号案件名称
陶思、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陶思;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44号申请人:陶思,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余、倪璠,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L1BT1Y。法定代表人:陈荣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公司职员。申请人陶思反诉被申请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陶思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10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陶思向本院提供永诚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XXXXXX5)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95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思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10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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