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长申、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626号案件名称
邝长申、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邝长申;高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626号申请人邝长申,男,1983年4月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高金华,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邝长申与被执行人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人邝长申于2021年9月1日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高金华已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681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宝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宏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四珍、李勇军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279号 下一篇 成都印象金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89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