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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长申、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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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626号
  • 案件名称

    邝长申、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邝长申;高金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626号申请人邝长申,男,1983年4月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高金华,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邝长申与被执行人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人邝长申于2021年9月1日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高金华已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681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宝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宏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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