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珍、李勇军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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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279号案件名称
李四珍、李勇军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四珍;李勇军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四珍,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军,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四珍与被执行人李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四珍与被执行人李勇军于2021年6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文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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