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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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754号案件名称
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剑;汪勤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新海西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南侧原江苏省灌南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剑,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审被告:汪勤波,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上诉人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剑、汪勤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上诉人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守军审 判 员 丁燕鹏审 判 员 仕玉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文晓书 记 员 孙海茗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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