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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凤英、苏贵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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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34号
  • 案件名称

    代凤英、苏贵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代凤英;苏贵明;杨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略阳县。被执行人:代某某,女,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725民初165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万元,共计18万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3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履行3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4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8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共同负担。逾期,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偿还应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的借款本息6万元及给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合计61850元,本院遂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登记有位于勉县XX街XX村XX房XX层,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陕2017勉县不动产权证书0000623号,本院已多次查封,但该房屋已抵押给勉县XX社XX街XX社,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坐落于勉县XX街XX镇(XX道XX乡)二道河村的林地(林权证号:201XXXXXXX),本案已查封,但暂不宜处置。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代某某、苏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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