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水姣、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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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613号案件名称
汪水姣、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汪水姣;徐建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汪水姣,女,1974年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水姣与被执行人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水姣以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0执6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丹审判员 杨宗海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楚逸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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