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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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40号案件名称
张成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成林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440号移送执行机关山阳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成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关于被执行人张成林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成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成林交纳罚金7000元,上缴国库。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张成林银行存款1000元,除此之外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成林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张成林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成林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房小康审判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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