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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耀强与西安方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5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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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5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牛耀强与西安方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方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牛耀强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牛耀强,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XX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方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00EKXX。法定代表人:段文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牛耀强与被执行人西安方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牛耀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裁字(经开)[2019]第1285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补发2019年7月工资3400元、补发2019年8月工资1270元、支付2019年9月工资6400元、支付2019年10月工资5885.06元,以上共合计16955.06元;执行费154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方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段文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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