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桂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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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851号案件名称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桂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桂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桂某某,女,汉族。关于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桂某某行政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豫1326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6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黄 鹏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胜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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