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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桂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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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851号
  •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桂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桂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桂某某,女,汉族。关于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桂某某行政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豫1326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6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黄 鹏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胜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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