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酉州桥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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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430号案件名称
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酉州桥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酉州桥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42民初3430号 原告: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NM3025。法定代表人:谢春华,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酉州桥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12.13号裙楼幢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LTB523法定代表人:石涛,男,1990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酉州桥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民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88元。 审 判 员 石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君妮 书 记 员 王鹤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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