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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廷院、张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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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302号
  • 案件名称

    颜廷院、张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颜廷院;张祝桥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302号原告:颜廷院,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祝桥,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颜廷院与被告张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颜廷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廷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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