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廷院、张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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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302号案件名称
颜廷院、张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颜廷院;张祝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302号原告:颜廷院,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祝桥,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颜廷院与被告张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颜廷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廷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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