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20号案件名称
王博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博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20号被执行人:王博伟,男,生于1995年11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被执行人王博伟罚金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博伟应交纳罚金60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博伟目前仍在服刑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与王博伟母亲王金花,另查明:王博伟在户籍所在地无职业,无收入。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博伟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卫玉泉、侯呈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6870号 下一篇 郑新凯、罗守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恢103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