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武、孟有香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9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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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947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兴武、孟有香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兴武;孟有香;鲁祥善;鲁龙学;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兴武,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孟有香,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该社。申请执行人:鲁祥善,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租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鲁龙学,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租住永昌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地址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河路。法定代表人:许伟民,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李兴武、孟有香、鲁祥善、鲁龙学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武、孟有香、鲁祥善、鲁龙学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在甘肃银行金昌河西堡支行的账户(账号:6628××××0010)存款192918.72元,开具案件款189703.82元、执行费2746元、诉讼费468.90元,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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