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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彤纲、范沙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恢8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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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恢8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彤纲、范沙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毛彤纲;范沙丹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恢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毛彤纲,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范沙丹,女,1979年08月05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彤纲与被执行人范沙丹为保证合同纠纷的(2021)浙1003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范沙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范沙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毛彤纲执行款人民币9655135.1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693元、申请执行费75675.68元。但被执行人范沙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532781.8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73506.12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毛彤纲与被执行人范沙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毛彤纲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彤纲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关于本院(2021)浙1003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江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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