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志会、李如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5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529号
  • 案件名称

    朱志会、李如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志会;李如静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529号原告:朱志会,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李如静,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朱志会与被告李如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志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57.5元,由原告朱志会承担。审 判 员 赵志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秋 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