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石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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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167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石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石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1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石礁支行。被执行人:石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杨银行存款35684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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