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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胜、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复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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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复397号
  • 案件名称

    戴国胜、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戴国胜;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圣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建萍;大连万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万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复39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戴国胜,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辽宁呈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寿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圣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7号1层。法定代表人:戴建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建萍,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万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万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8层1-2号。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尹玲,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复议申请人戴国胜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2016)辽020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以(2018)辽0202执1101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该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拍卖戴国胜坐落于大连市××山区中××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成交,后该院裁定案涉房屋归竞买人卫某某所有。(2018)辽0202执1101号卷宗附有戴国胜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公证,以查询屋内物品去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戴国胜要求该院返还其存放于案涉房屋内物品,而本案执行实施过程中,未对此作出具体行为,故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戴国胜的申请。戴国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院依职权查明案涉房屋内物品归处,将物品交付或返还戴国胜。事实与理由为:案涉房屋被拍卖前已被查封,戴国胜无法取回房屋内物品。从光盘中可以看出,在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之前,房屋已被查封,即使是评估公司进入房屋查看房屋现场,法院也未通知戴国胜,而是通过开锁公司开锁后,进入房屋查看。在这种情况下,戴国胜根本没有机会进入房屋取走案涉物品。拍卖成交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未组织戴国胜与房屋买受人交接,戴国胜无法取回案涉房屋内物品。案涉房屋拍卖成交,并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合法的交付方式是由戴国胜与买受人进行交接,交接也必定包括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而该交接是执行程序中的交接,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本案的执行法官未组织双方进行交接,使得戴国胜未能取回案涉房屋内物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未组织双方进行交接,其执行方法错误,该执行错误与戴国胜未能取回物品有因果关系,该院应依职权查明案涉房屋内物品的归处并交付或返还戴国胜。本院查明事实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戴国胜的异议,不是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决驳回戴国胜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国胜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秀丽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吕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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