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辉、宜宾市凯宏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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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814号案件名称
李昌辉、宜宾市凯宏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昌辉;宜宾市凯宏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昌辉,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被执行人:宜宾市凯宏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宜宾市翠屏区XXX。李昌辉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凯宏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凯宏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昌辉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061,2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肖凯对被执行人7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没有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支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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