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子丹、郇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邢子丹、郇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邢子丹;郇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子丹。被执行人:郇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郇宇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鲁**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郇宇名下车牌号码为鲁**的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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