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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子丹、郇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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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邢子丹、郇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邢子丹;郇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子丹。被执行人:郇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郇宇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鲁**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郇宇名下车牌号码为鲁**的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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