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彬、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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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772号案件名称
张建彬、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建彬;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飞飞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772号原告:张建彬,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春,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333260240,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邓桂楠。第三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024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综合楼B座七楼。法定代表人:王海。第三人:史飞飞,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张建彬与被告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飞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建彬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5025元,由本院退回5000元)。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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