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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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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2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岔口。法定代表人:刘爱云,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镇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镇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镇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12368短信向被执行人白镇畅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白镇畅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镇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镇畅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白镇畅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镇畅在清涧县折家坪镇人民政府的工资账户。5、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白镇畅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爱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镇畅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爱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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