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波、战惠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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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成波、战惠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成波;战惠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成波,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战惠,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杨成波与被执行人战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2843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战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战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战惠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战惠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XX办事处XX路XX号、权证号XX、建筑面积11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1日止。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执行到位5000元。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战惠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战惠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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