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4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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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4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2021)辽1322执恢473号之一张龙: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9)辽1322执821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张龙与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9)辽1322执821号案件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王东辉书记员 :鲁嘉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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