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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董世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7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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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7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董世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董世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被执行人:董世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世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世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世崧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0436.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4107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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