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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世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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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4号
  • 案件名称

    洪世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洪世龙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4号申请保全人:洪世龙,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新疆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张志林,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申请保全人洪世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林名下银行账户、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玛纳斯县农商银行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92,431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92,431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新疆阿勒泰哈巴河支行尾号9649账户(实际冻结192,431.00元)银行存款192,43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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