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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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64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G区G208房。法定代表人:邱燕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99号海港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健华,主任。原审被告: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原东灶港镇)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邱燕翔。上诉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原审被告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味研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管委会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味研生物产业项目在海门港新区投资协议书》约定了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项目在南通市海门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管委会起诉要求味研公司返还款项,根据管委会提供的证据,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在《味研生物产业项目在海门港新区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执商议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案涉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味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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