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云福、戴满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1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云福、戴满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蔡云福;戴满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云福,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戴满清,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蔡云福与被执行人戴满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5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有苏BE××××汽车一辆,本院已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有位于江阴市××镇××村××村××号××地房屋,经向村委调查,该村暂无村民符合宅基地受让条件,故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已于2021年9月8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工作记录、执法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韩鹏彦审 判 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沈汉坤书 记 员 袁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