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邵惠明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2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275号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邵惠明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邵惠明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负责人:李云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惠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惠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惠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邵惠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