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民、张少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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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6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新民、张少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新民;张少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少勇,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张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张少勇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蔺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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