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顺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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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36号案件名称
熊顺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顺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436号被执行人:熊顺柱,。申请执行人翁德山与被执行人熊顺柱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问的山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9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顺柱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顺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被执行人如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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