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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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563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黎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563号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寇黎华,男。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寇黎华、郭军、齐少华、严艳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寇黎华名下的财产20000元。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寇黎华名下的账户资金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郗月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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