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忠大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信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8号之十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98号之十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忠大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信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忠大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信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郭晓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98号之十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忠大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信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郭晓芳财产保全中,被保全人忠大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信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郭晓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花吉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新中、孙进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566号 下一篇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