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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所、涉县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426执恢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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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执恢183号
  • 案件名称

    何天所、涉县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天所;涉县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涉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冀0426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何天所,男,1965年11月25日,汉族,住涉县更乐镇红街村。委托代理人:侯成,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涉县关防移民村。被执行人: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刚,村主任,住所地: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天所与被执行人涉县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法定审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该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特此报告执行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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