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再安、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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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0923号案件名称
崔再安、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崔再安;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勇;朱辉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辉胜,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再安,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赢向未来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钟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段蕊洋,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秦商商会金融部业务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辉胜因与被上诉人崔再安,原审被告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原审第三人段蕊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辉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辉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9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辉胜承担5149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春 丽审 判 员 徐 振 平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祁 欢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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