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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再安、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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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0923号
  • 案件名称

    崔再安、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崔再安;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勇;朱辉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辉胜,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再安,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赢向未来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钟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段蕊洋,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秦商商会金融部业务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辉胜因与被上诉人崔再安,原审被告陕西龙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原审第三人段蕊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辉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辉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9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辉胜承担5149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春  丽审  判  员   徐  振  平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祁     欢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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