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永娜、新郑维斯特教育培训机构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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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909号案件名称
邵永娜、新郑维斯特教育培训机构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邵永娜;新郑维斯特教育培训机构;陈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909号原告:邵永娜,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玲,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维斯特教育培训机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陈蓓。被告:陈蓓,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邵永娜与被告新郑维斯特教育培训机构、陈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邵永娜申请撤回对王婷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邵永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永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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