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西部文化书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81号案件名称
山阳西部文化书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阳西部文化书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81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阳西部文化书城,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经营者:刘爱兵,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西部文化书城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泽、梁树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7461号 下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