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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西部文化书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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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81号
  • 案件名称

    山阳西部文化书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山阳西部文化书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81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阳西部文化书城,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经营者:刘爱兵,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西部文化书城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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